清真产品认证

2025-11-09 19:55:28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

2014年第33期

2014年第33期

关于

关于

清真产品保证

清真产品认证

承蒙全能神的恩典

承蒙全能的上帝的恩典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共和国总统

印度尼西亚,

考虑到: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授权国家

保障每个居民信奉自己的宗教并根据自己的宗教

和信仰进行礼拜的自由;

考虑到:a.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规

定,国家保障每个居民信奉其宗教并根据其宗教

和信仰进行礼拜的独立性;

b.为了保证每个宗教信徒礼拜和实践其宗教教义,

国家有义务为公众消费和使用的产品的清真性提

供保护和保证;

b.为了确保每个信仰都崇拜和实践她的信仰,国家

有义务保护和保证人民消费和使用的清真产品;

c.社会上流通的产品还没有c.社会上流通的产品并不都是清真的;

保证清真;

d.目前关于产品清真的规定不能保证法律确定性,

需要在法律法规中进行规范;

d.目前对清真产品的监管并不能保证法律的确定性

和在立法中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e.基于字母a、字母b、字母c和字母d中的考虑,有

必要制定一项关于清真产品保证的法律;

e.基于A、b、c和d段中规定的考虑,有必要建立

清真产品担保法;

铭记: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20条、第

21条、第28H条第(1)款、第28J条和第29条第(2)

款;

鉴于: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20条、第21

条、第28H(1)节、第28J条和第29条第(2)款;

经双方同意

经双方同意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众议院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众议院丹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总统

共和国的

印度尼西亚

决定:

决定如下:

制定:清真产品保证法。

分配:清真产品认证法。

第一章

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

一般规定

第1条

第1条

在本法中,它被称为:

1. 产品是指与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化学

产品、生物制品、转基因产品以及公众使用、使

用或利用的消费品相关的商品和/或服务。

1. 产品是与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化学产

品、生物制品、基因工程产品以及社区使用的二

手商品、使用过的或使用过的商品和/或服务。

2.

清真产品是根据伊斯兰教法被宣布为清真的

产品。

2. 清真产品是根据伊斯兰法律被宣布为合法的产

品。

3. 清真产品流程,以下简称PPH,是确保产品清

真的一系列活动,包括材料供应、加工、储存、

包装、分销、销售和产品展示。

3. 清真产品的流程,以下简称PPH,是确保清真

产品的一系列活动,包括材料的提供、加工、储

存、包装、分销、销售和产品展示。

4.

材料是用于制造或生产产品的元素。

4. 材料是用于创造或生产产品的元素。

5. 清真产品保证,以下简称JPH,是由清真证书

证明的产品清真的法律确定性。

5. 清真产品保证以下简称JPH是被证明为清真清

真证书的产品的法律确定性。

6. 清真产品保证执行机构,以下简称BPJPH,是

政府成立的组织JPH的机构。

6. 清真产品安全局以下简称BPJPH是政府为JPH

设立的一个机构。

7.

印度尼西亚乌里玛理事会,以下简称MUI,

是乌里玛、祖阿玛和穆斯林学者的审议论坛。

7. 印度尼西亚乌里玛理事会,以下简称MUI,是

学者容器、祖阿玛和穆斯林学者的共识。

8.

清真检验机构,以下简称LPH,是对产品清

真进行检验和/或测试活动的机构。

8. 清真审计机构以下简称LPH是对清真产品进行

检验和/或测试的机构。

9.

清真审核员是有能力进行清真检查的人

9. 清真审计师是一个有能力产品。

开展清真产品审查。

10.清真证书是BPJPH根据MUI发布的书面清真追

杀令对产品清真的认可。

10.Sertifikat halal Halal是由MUI发布的基于犹太

BPJPH的书面法特瓦对产品的认可。

11.清真标签是产品清真的标志。

11.标签清真清真是产品的标志。

12.商业行为者是指在印度尼西亚境内开展商业活

动的法人或非法人形式的个人或商业实体。

12.Pelaku Enterprises是个人或商业实体,是在印度

尼西亚开展商业活动的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体。

13.清真主管是所得税的负责人。

13.清真主管是PPH的负责人。

14.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或法人。

14.每个人都是个人或法律实体。

15.部长是在宗教领域管理政府事务的部长。

15.Menteri是在宗教领域负责政府事务的部长。

第二条

第2条

JPH的维护基于:

JPH组织原则:

A.保护;

a.保护;

b.正义;

b.正义;

c.法律确定性;

c.法律确定性;

d.问责制和透明度;

d.问责制和透明度

e.有效性和效率;丹

e.有效性和效率;和

f.专业性。

f.专业精神。

第三条

第3条

JPH的维护旨在:

实施JPH的目标:

A.为公众消费和使用清真产品提供舒适性、安全

性、安全性和确定性;丹

a.为人们消费和使用产品提供清真产品的舒适性、

安全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的确定性;和

b.增加商业参与者生产和销售清真产品的附加值。 b.增加商业团体生产和销售清真产品的附加值。

第四条

第4条

进入、流通和交易印度尼西亚的产品必须获得清

真认证。

进入、流通和交易印度尼西亚境内的产品应 the

获得犹太认证。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者

担保

产品

清真

保险公司清真产品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一般的

一般

第五条

第5条

(1)

政府负责实施JPH。

(1) 政府负责组织JPH。

(2)

第(1)款中规定的JPH的实施由部长实施。

(2) 第(1)款中提到的JPH应由部长实施。

(3)

为了按照第(2)款的规定实施JPH,成立

了BPJPH,隶属于部长并对部长负责。

(3) 为了执行第(2)段中提到的JPH,成立了BPJ

PH,并对部长负责。

(4) 如有必要,BPJPH可以在该地区设立代表。

(4) 如有必要,BPJPH可以在该地区组建一名代

表。

(5) 关于BPJPH的职责、职能和组织结构的规定

由总统条例规定。

(5) 总统令规定的职责、职能和组织结构。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

清真产品安全局

第六条

第6条

在实施JPH时,BPJPH当局:

A.制定和确定JPH政策;a.制定和建立政策JPH;

b.建立规范、标准、程序和准则。建立规范、标准、程序和JPH

标准JPH;

c.颁发和撤销清真和c证书。颁发和撤销产品上的清真证书和清真标签;

产品上的标签;

d.为产品d注册清真证书。外国外国注册清真证书;

产品;

e.开展社会化、教育和出版。社会化、教育和出版物清真产品;

产品;

f.对LPH进行认证;

f.LPH的认证;g.注册清真审核员;

g.清真审计师

注册;h.监督JPH;

h.监督JPH

我。开展清真审核员培训;丹

i.进行清真审核员培训;和

j.与内部机构和j.与国内外机构的合作国外在JPH实施领域。

在组织JPH领域。

第七条

第7条

与:

在行使第6条所述权力时,BPJPH应与:

A.部委和/或相关机构;

a.部委和/或机构;b.LPH;丹

b.LPH;和

c. 梅。

c.梅。

第八条

第8条

BPJPH与第7条a款所述相关部委和/或机构的合作

是根据相关部委和/或机构的职责和职能进行的。

BPJPH与第7条a项中提到的部委和/或机构的合作

是根据部委和/或机构的职责和职能进行的。

第九条

第9条

BPJPH与LPH按照第7条b款的规定进行合作,以检

查和/或测试产品。

BPJPH与LPH合作,如第7条b项所述,进行产品检

验和/或测试。

第十条

第10条

(1) 第7条c款规定的BPJPH与MUI的合作以以下

形式进行:

(1) 第7条c项所述BPJPH与MUI的合作形式如下:

A.清真审核员认证;

a.审核员认证清真;

b.确定产品的清真性;丹

b.清真产品的测定;和

c.LPH认证。

c.LPH认证。

(2)

第(1)款b项中规定的产品清真性确定由MUI

以产品清真性确定决定的形式发布。

(2) 第(1)款b项中提到的清真产品的确定,以决

定的形式发布。

第十一条

第11条

第7条、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中关于合作的进一

步规定由政府法规或基于政府法规进行管理。

第7条、第8条、第9条和第10条中提到的关于合作

的进一步规定应由政府法规或根据政府法规进行

管理。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清真检验机构

清真审计机构

第十二条

第12条(1)

政府和/或社区可以建立LPH。

(1) 政府和/或社区可以建立LPH。

(2)

第(1)款中规定的LPH有同样的机会帮助BP

JPH进行产品清真检查和/或测试。

(2) 第(1)款中提到的LPH应有同样的机会帮助

BPJPH检查和/或测试清真产品。

第十三条

第13条

(1) 要建立第12条所述的LPH,必须满足以下要

求:

(1) 为了建立第12条所述的LPH,必须满足以下要

求:

A.拥有自己的办公室及其设备;a.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和设备;b.获得BPJPH的认证;

b.获得BPJPH的认证

c.拥有至少3(三)名清真审核员。至少有三(3)名清真审核员;和人;丹

d.拥有实验室或与拥有实验室的其他机构签订合作

协议。

d.有实验室或与其他有实验室的机构有合作协议。

(2)

如果第(1)款所述的LPH是由社区设立的,则

LPH必须由法人伊斯兰宗教机构提交。

(2) 在第(1)段中提到的LPH由社区建立的情况

下,LPH必须由伊斯兰宗教机构提交,是法律实

体。

第十四条

第14条

(1)

第13条c款规定的清真审计师由LPH任命和罢

免。

(1) 第13条c项中提到的清真审计员由LPH任免。

(2)

LPH根据第(1)款任命清真审计师必须满足

以下要求:

(2) LPH根据第(1)段任命清真审计师应满足以

下要求:

A.印度尼西亚公民;

a. 印度尼西亚公民;

b.穆斯林;

b. 穆斯林;

c.至少拥有食品、化学、生物化学、工业工程、生

物学或药学领域的1(一)级学士学位;

c.食品、化学、生物化学、工业工程、生物学或药

学领域最低学历1(一)学士学位;

d.根据伊斯兰教法,了解并广泛了解产品的清真

性;

关于

清真

d.根据伊斯兰法律了解并拥有洞

察力产品;

迪 顶部

e.将人民和/或团体的利益放在首 以上个人

位;和

e.优先考虑个人和/或团体利益;f.获得了

MUI的证书。

f.从MUI获得证书。第十五条

第15条

第14条规定的清真审核员的职责是:

第十四条所称清真审核员:

A.检查和评估所使用的材料;

a.检查和评估所使用的材料;

b.检查和研究产品加工过程;

b.检查和评估产品的加工情况;

c.检查和研究屠宰系统;

c.检查和审查屠宰系统;

d.研究产品的位置;

d.研究产品的定位;

e.研究设备、生产和储存空间;

e.研究设备、生产空间和存储;

f.检查产品的分销和展示;

f.检查产品的分销和展示;

g.检查商业参与者的清真保证体系;丹

g.检查清真保证体系商业社区;和

h.向LPH报告检查和/或测试结果。

h.报告了LPH的检查和/或测试结果。

第十六条

第16条

有关LPH的进一步规定在政府法规中规定。

关于LPH政府法规的进一步规定。

第三章

第三章

清真产品的成分和工艺

清真产品的原料与工艺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材料

材料

第十七条

第17条

(1) PPH中使用的材料包括原材料、加工材料、

添加剂和辅助材料。

(1) PPH中使用的材料包括原材料、加工材料、补

充材料和辅助材料。

(2)

第(1)款所述材料来自:

(2) 第(1)款所指的材料源自:

A.动物;

a.动物;

b.植物;

b.植物;

c.微生物;或者

c.微生物;or

d.通过化学过程、生物过程或基因工程过程生产的

材料。

d.通过化学过程、生物过程或基因工程过程产生的

材料。

(3)

动物源性物质,如

(3) 中提到的动物源性材料第(2)款字母a中的含义基本上是清真的,但伊斯兰

教法禁止的除外。

第(2)款字母a基本上是符合犹太教规的,除非

法律禁止。

第十八条

第18条

(1) 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禁止动物源性材料

包括:

(1) 第17条第(3)款所述禁止的动物源性材料包

括:

A.尸体;

a.屠体;

b.血;

b.血液;

c.猪;和/或

c.猪;和/或

d.屠宰的动物不符合伊斯兰教法。

d.屠宰的动物不符合法律。

(2) 除第(1)款规定外,来自禁止动物的材料由部

长根据MUI法特瓦确定。

(2) 除第(1)款中提及的材料外,禁止的动物源

性材料应由部长通过MUI确定。

第十九条

第19条

(1) 用作产品成分的动物必须根据伊斯兰教法屠

宰,并符合动物福利和兽医公共卫生的规则。

(1) 动物被用作依法屠宰的强制性产品,符合动

物福利和兽医公共卫生的规则。

(2)

第(一)项规定的屠宰指导,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2) 第(一)项所称指导屠宰,依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第20条

(1) 第17条第(2)款b项中提到的源自植物的成分基

本上是清真的,但那些会使食用者中毒和/或危害

健康的成分除外。

(1) 第17条第(2)款b项中提到的源自植物的材料

基本上是符合犹太教规的,除非会使食用它们的

人中毒和/或对健康有害。

(2)

如果生长和/或制造过程混合、含有和/或被禁

用物质污染,则禁止使用第17条第(2)款c和d项所

述的源自微生物的材料和通过化学过程、生物过

程或基因工程过程生产的材料。

(2) 如果生长和/或制造过程中混合、含有和/或污

染了违禁材料,则禁止使用第17条第(2)款c和d

项中提及的源自微生物的材料和通过化学过程、

生物过程或基因工程过程生产的材料。

(3) 第(1)款和第(2)款中规定的违禁材料由部长根

据MUI追杀令确定。

(3) 第#段所述违禁物质

(1) 第(2)款应由部长通过MUI确定。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清真产品工艺

第二十一条

清真产品的工艺第二十一条

(1) PPH的地点、场所和工具必须与屠宰、加工、

储存、包装、分销、销售和展示非清真产品的地

点、场所和工具分开。

(1) 按屠宰、加工、储存、包装、分销、销售和

产品展示的地点、地点和方式分开的PPH要求的地

点、地点和工具是不符合犹太教规的。

(2)

第(1)款中规定的PPH地点、场所和工具必

须:

(2) 第(1)款所述PPH的位置、地点和手段应:

A.保持清洁和卫生;

a.保持清洁和卫生;

b.没有粪便;丹

b.没有不洁的;和

c.不含非清真成分。

c.不含不符合犹太教规的物质。

(3) 有关第(1)款所述PPH地点、场所和工具的进

一步规定由政府法规规定。

(3) 政府法规第(1)段中提到的关于PPH的位

置、地点和方式的进一步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22条

(1)

未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的规定将所得税地点、场所和工具分开的经营

者,将受到以下形式的行政处罚:

(1) 商业社区不是第21条第(1)款和第(2)款所

述PPH的单独地点、地点和手段,应受到以下形

式的行政制裁:

A.书面警告;或者

a.书面警告;or

b.行政罚款。

b.行政罚款。

(2)

关于实施行政制裁程序的进一步规定在部级

法规中作了规定。

(2) 关于部长条例中规定的实施行政处分程序的

进一步规定。

第四章

第四章

商业行为者

业务业务

第二十三条

第23条

商业行为者有权获得:

工商界有权:

A.有关A的信息、教育和社会化。JPH系统的信息、教育和社会化;

系统;

b.生产清真产品的指导;b.指导生产清真产品;和丹c.快速、高效、负担得起且非歧视性地获得清真证

书的服务。

c.快速、高效、经济且非歧视性地获得清真认证的

服务。

第二十四条

第24条

申请清真证书的商业行为者必须:

商业社区清真证书应适用于:

A.正确、清晰、诚实地提供信息;

a.提供正确、清晰、诚实的信息;

b.将清真和非清真产品的屠宰、加工、储存、包

装、分销、销售和供应的地点、场所和工具分

开;

b.清真和非清真产品的屠宰、加工、储存、包装、

分销、销售和展示的地点、地点和方式不同;

c.有清真主管;丹

c.有清真主管;和

d.向BPJPH报告材料成分的变化。

d.向BPJPH报告材料成分的变化。

第二十五条

第25条

已获得清真证书的商业行为者必须:

获得清真证书的商业团体应:

A.在已获得清真证书的产品上贴上清真标签;

a. 标签包括清真产品已获得清真证书;

b.保持产品的清真性。保持清真产品已获得清真认证;

证书;

c.将清真和非清真产品的地点、场所和屠宰、加工

工具、储存、包装、分销、销售和供应分开;

c.将清真和犹太产品的位置、地点和屠宰、加工工

具、储存、包装、分销、销售和展示分开;

d.如果清真证书到期,更新清真证书;丹

d.如果清真证书的有效期到期,则更新;和

e.向BPJPH报告材料成分的变化。

e.向BPJPH报告材料成分的变化。

第二十六条

第26条

(1) 使用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违禁材料生

产产品的商业行为者免于申请清真证书。

(1) 使用第18条和第20条所述禁止的材料生产产

品的商业团体被排除在申请清真证书之外。

(2) 段落中提到的商业行为者

(1) 必须包含非清真信息

(2) 第#段所述商界

(1) 应包括有关产品的信息产品。

犹太洁食。

第二十七条

第27条

(1) 不履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义务的经营者,将受

到以下形式的行政处罚:

(1) 不履行第25条所述义务的商业团体将受到以下

形式的行政制裁:

A.书面警告;

a.书面警告;

b.行政罚款;或者

b.行政罚款;or

c.撤销清真证书。

c. 清真证书吊销。

(2) 不履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义务的经营

者,将受到以下形式的行政处罚:

(2) 商业行为者履行第26条第(2)款所述义务,

但须受到以下形式的行政制裁:

A.口头谴责;

a.口头警告;

b.书面警告;或者

b.书面警告;or

c.行政罚款。

c.行政罚款。

(3)

关于实施行政制裁程序的进一步规定在部级

法规中作了规定。

(3) 关于部长条例中规定的实施行政处分程序的

进一步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第28条

(1)

第24条c款规定的清真监督员的职责是:

(1) 第二十四条丙项所称清真监督员:

A.监督公司所得税;

a. 该公司监督PPH;

b.确定补救和预防措施;

b.确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c.协调所得税;丹

c.坐标PPH;和

d.陪同LPH清真审核员进行检查。

d. 清真审核员在检查时陪同LPH。

(2) 清真主管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2) 清真监督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穆斯林;丹

a. 穆斯林;和

b.拥有广阔的视野并了解清真伊斯兰教法。

b.对清真法律有很多见解和理解。

(3)

清真主管由企业领导任命并向BPJPH报

告。

(3)

监事清真由公司领导确定,并向BPJPH报

告。

(4) 有关清真监督员的进一步规定在部级法规中

规定。

(4) 部长条例中规定了关于清真监督员的进一步规

定。第五章

第五章

获得清真证书的程序

程序

FOR

获得

A

清真证书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提交申请

申请的提交

第二十九条

第29条

(1)

清真证书申请由(1)商业参与者以书面形式向BPJPH提交的清真认证申请提交。

商业行为者

写信给BPJPH。

(2) 清真证书申请必须填写(2)清真证书申请必须附有以下文件:

配备以下文件:

A.业务参与者数据;

a. 数据商业社区;

b.产品名称和类型;

b.产品名称和类型;

c.所用产品和材料清单;丹

c.使用的产品和材料清单;和

d.产品加工过程。

d. 产品处理过程。

(3)

有关提交清真证书申请程序的进一步规定由

部级法规规定。

(3) 部长对申请清真证书的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清真检验机构的确定第三十条

清真审计机构第三十条

(1)

BPJPH指定LPH进行产品清真检查和/或测

试。

(1) BPJPH设置LPH用于清真产品的检查和/或测

试。

(2)

第(1)款中规定的LPH的确定在第29条第(2)款

中规定的申请文件被宣布完整后最多5(五)个工

作日内进行。

(2) 段落中提到的LDH测定

(1) 应在第29条第(2)款所述申请文件被宣布完

整之日起最多5(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3)

关于程序的进一步规定(3)关于确定LPH程序的进一步规定由部级法规规定。LDH的测定在部长

中设定。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检验和测试

检验和测试

第三十一条

第31条

(1)

第30条第(1)款规定的产品清真检查和/或测

试由清真审核员进行。

(1) 第30条第(1)款所述清真产品的检验和/或测

试应由清真审核员进行。

(2)

产品检验在

(2) 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业务地点。

生产过程中的位置。

(3)

如果按照第(1)款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检查,其

中含有可疑的清真成分,可以在实验室进行测

试。

(3) 在第(1)段中提到的产品检查的情况下,存

在清真可疑材料,可以在实验室进行测试。

(4) 在按照第(2)款的规定在营业地点进行检查

时,业务参与者有义务向清真审核员提供信息。

(4) 在对第(2)款所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要

求企业界向清真审计师提供信息。

第三十二条

第32条

(1) LPH将产品清真检验和/或测试结果提交给

BPJPH。

(1) LPH向BPJPH提交清真产品的检验和/或测试结

果。

(2)

BPJPH将产品清真检查和/或测试的结果提

交给MUI,以获得产品清真的确定。

(2) BPJPH提供MUI清真产品的检验和/或测试结

果,以获得清真产品的测定。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产品清真性测定

清真产品的测定

第三十三条

第33条

(1)

梅。

(1)清真产品的测定由

梅。

(2)

第(1)款中规定的产品清真性的确定是在清

真追杀令听证会上进行的。

(2) 第(1)款中提及的清真产品的确定应在清真

法特瓦会议上进行。

(3) 第(2)款中提到的MUI清真追杀令听证会包括

专家、部委/机构和/或相关机构的成员。

(3) 第#段中提到的MUI清真法特瓦

(2) 涉及专家、部委/机构和/或机构的成员。

(4) 第(3)款中规定的清真追杀令听证会最长可决

定产品的清真性

30 自MUI收到BPJPH的产品检验和/或测试结果之

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4) 第#段中提到的清真法特瓦大会

(3) 从MUI接受BPJPH产品的检查和/或测试结果

起,决定清真产品超过30(三十)个工作日。

(5) 根据第(4)款确定产品清真的决定由MUI签

署。

(5) 第(4)款中提到的清真产品的决定应由MUI

签署。

(6) 根据第(5)款确定产品清真的决定提交给BP

JPH,作为颁发清真证书的依据。

(6) 第(5)款中提到的清真产品的决定应提交给

BPJPH,作为颁发清真证书的依据。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颁发清真证书

清真证书颁发

第三十四条

第34条

(1)

如果第33条第(2)款规定的清真追杀令听证会

确定商业行为者要求的产品是清真的,BPJPH将

颁发清真证书。

(1) 在第33条第(2)款提到的清真法特瓦大会的

情况下,商业团体正在申请一套清真产品,BP

JPH颁发清真证书。

(2)

如果第33条第(2)款规定的清真追杀令听证会

表明产品不是清真产品,BPJPH将清真证书申请

退回给商业参与者并附上理由。

(2) 如果第33条第(2)款中提到的清真法特瓦大

会声明产品不符合犹太教规,BPJPH应向商界要

求恢复清真证书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第35条

第34条第(1)款中规定的清真证书由BPJPH在从

MUI收到产品清真决定后7(七)个工作日内颁

发。

第34条第(1)款中提及的清真证书应由BPJPH在

收到MUI清真产品的决定之日起7(七)个工作日

内颁发。

第三十六条

第36条

第35条规定的清真证书的颁发必须由BPJPH公

布。

第35条中提到的清真证书的颁发应由BPJPH公

布。

第六部分

第六部分

清真标签

清真标签

第三十七条

第37条

BPJPH规定了适用于全国的清真标签形式。

BPJPH设置了全国使用的清真标签形式。

第三十八条

第38条

已获得清真证书的商业参与者必须在以下位置贴

上清真标签:

已获得清真证书的商业团体应在以下位置标明清

真标签:

A.产品包装;

a. 产品包装;

b.产品的某些部分;和/或

b.产品的某些部分;和/或

c.产品上的特定位置。

c.产品上的特定位置。

第三十九条

第39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清真标签的粘贴必须易于查看

和阅读,并且不易被移除、移除和损坏。

第38条所指的清真标签必须易于看到和阅读,并

且不容易移除、移除和销毁。

第四十条

第40条

有关清真标签的进一步规定由部级法规规定。

部长制定了关于清真标签的进一步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41条

(1) 不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清真

标签的经营者,将受到以下形式的行政处罚:

(1) 工商界包括清真标识不符合第三十八条和第三

十九条规定的,以下列形式给予行政处分:

A.口头谴责;

a.口头警告;

b.书面警告;或者

b.书面警告;or

c.撤销清真证书。

c. 清真证书吊销。

(2) 有关实施行政制裁程序的规定由部级法规规

定。

(2) 部长条例中规定的关于实施行政制裁程序的规

定。

第七部分

第七部分

清真证书更新

清真证书更新

第四十二条

第42条

(1) 清真证书自BPJPH颁发之日起4(四)年内有

效,除非成分发生变化。

(1) 清真证书自BPJPH发布之日起4(四)年内有

效,除非材料成分发生变化。

(2) 清真证书必须由企业参与者在清真证书有效

期结束前至少3(三)个月申请清真证书更新来更

新。

(2) 清真证书应由商业团体在清真证书有效期到

期前不迟于3(三)个月申请清真证书延期。

(3)

关于清真证书更新的进一步规定在部级法规

中规定。

(3) 部长规定了关于清真证书更新的进一步规

定。

第四十三条

第43条

参与实施JPH流程的每个人都有义务对业务参与者

提交的信息中列出的公式保密。

参与JPH实施过程的每个人都应对企业界提交的信

息中包含的公式保密。

第八部分

第八部分

融资

融资

第四十四条

第44条

(1)

清真认证费用向(1)向申请清真证书的社区收取的清真认证费用。清真证书。

(2) 如果商业参与者是微型企业(2)如果商业社区规模较小,清真认证费用可以由其他方提供。

其他各方提供便利。

(3) 关于认证费用的进一步规定(3)关于清真认证费用的进一步规定清真受到政府法规的监管。

政府法规中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第45条

(1)

BPJPH在管理财务时使用公共服务机构的

财务管理。

(1) 使用公共服务机构财务管理的财务管理BPJ

PH。

(2)

关于BPJPH财务管理的规定由部级法规规

定。

(2) 部长条例中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第六章

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

第四十六条

第46条

(1)

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JPH领域开

展国际合作。

(1) 政府可以根据立法的规定在JPH领域建立国际

合作。

(2)

第(1)款中提到的JPH领域的国际合作可以采

取JPH开发、合格评定和/或清真证书认可的形

式。

(2) 第(1)款中提到的JPH领域的国际合作可以

形成JPH开发、合格评定和/或清真证书的认可。

(3) 第(2)款中有关JPH合作的进一步规定受政府法

规管辖或基于政府法规。

(3) 第(2)款中提及的关于JPH合作的进一步规

定应由政府法规或根据政府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第47条

(1)

进口到印度尼西亚的外国清真产品适用本法

规定的规定。

(1) 外国清真产品进口到印度尼西亚适用本法规定

的规定。

(2) 清真产品,如段落中所述

(1) 只要清真证书是由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

已开展互认合作的外国清真机构颁发的,则无需

申请清真证书。

(2) 第(1)款所述清真产品不需要申请第46条第

(2)款所述建立相互承认合作的外国法律机构颁

发的清真证书。

(3)

第(2)款中规定的清真证书必须在产品在印度

尼西亚流通之前由BPJPH注册。

(3) 第(2)段中提到的清真证书应在产品在印度

尼西亚分销之前由BPJPH注册。

(4)

第(3)款中有关登记程序的规定由政府法规

规定。

(4) 政府法规第(3)款中提及的注册程序。

第四十八条

第48条(1) 经营者未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进行登记的,给予退出流通的行政处分。

(1) 商业团体没有按照第47条第(3)款的规定进

行登记,将受到以商品退出流通形式的行政制

裁。

(2)

行政管理由部级法规规定。

(2)关于制裁程序的规定

实施中规定的行政处罚

部长的规定。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

监督

第四十九条

第49条

BPJPH监督JPH。

BPJPH监督JPH。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JPH的监督是在以下方面进行的:

JPH监测进行于:

a. LPH;

a. LPH;

b.清真证书的有效期;

b. 清真证书有效期;

c.产品清真;

c.清真产品;

d.添加清真标签;

d. 清真标签;

e.包含非清真信息;

e.包含信息是不符合犹太教规的;

f.清真和非清真产品屠宰、加工、储存、包装、分

销、销售和展示的地点、场所和工具的分离;

f.清真和非清真产品之间屠宰、加工、储存、包

装、分销、销售和展示的地点、地点和方式的分

离;

g.清真主管的存在;和/或

g. 清真主管的存在;和/或

h.与JPH相关的其他活动。

h.与JPH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1)

BPJPH和有权监督JPH的相关部委和/或机构

可以单独或共同进行监督。

(1) BPJPH和拥有监督权的部委和/或机构可以单

独或共同对JPH进行监督。

(2) 第(1)款中规定的JPH与相关部委和/或机构

的监督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2) 第(1)款所述部委和/或机构对JPH的监测应

根据立法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有关监督的进一步规定载于政府法规。

关于政府管制监督的进一步规定。

第八章

第八章

社区参与

社区参与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1)

公众可以参与JPH的实施。

(1) 公众可以参与JPH的管理。

(2) 第(1)款所述的社区参与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2) 第#段所述的公众参与

(1) 可能包括:

A.开展有关JPH的社会化;丹

a.传播JPH;和

b.监督流通的清真产品和产品。

b. 产品和清真产品监督杰出。

(3)

公众参与的形式是按照第(2)款b项的规定,

以向BPJPH投诉或报告的形式监督流通的清真产

品和产品。

(3) 第(2)款b项中提到的监督产品和优秀清真产

品的社区作用,以向BPJPH投诉或报告的形式。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BPJPH可以向参与组织JPH的社区提供奖励。

BPJPH可以向参与JPH管理的人们致敬。

第五十五条

第55条

关于社区参与和奖励程序的进一步规定在部级法

规中作了规定。

for

the

部长条例中规定的关于公众参与和裁决程序

的进一步规定。

第九章

第九章

刑事条文

罚则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未按照第25条b款的规定保持已获得清真证书的产

品的清真性的商业行为者将被判处最高5(五)年

监 禁 或 最 高 罚 款 IDR 2,000,000,000,00(20 亿 卢

比)。

未持有获得第25条b项所述清真证书的清真产品的

商业团体将被处以5(五)年监禁或高达20亿卢比

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任何参与实施JPH流程的人,如果未按照第43条的

规定对商业行为者提交的信息中列出的公式保

密,将被判处最高2(两)年监禁或最高罚款

凡参与JPH公式执行过程的人,如不对第43条所述

提交的企业界所载信息保密,应处以两(2)年监禁

或不超过2,000,000,000卢比(20亿卢比)的罚款IDR 2,000,000,000,00(20亿卢比)。

卢比)。

第十章

第十章

过渡性条文

过渡性条文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本法生效前MUI颁发的清真证书被宣布有效,直

至清真证书有效期结束。

在本法案适用之前由MUI设置的清真证书应保持

有效,直到清真证书的期限届满。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在BPJPH成立之前,清真证书的申请或延期应按

照本法颁布前有效的获得清真证书的程序进行。

在BPJPH成立之前,清真认证的备案或更新按照

本法颁布前有效的清真认证获得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第60条

在BPJPH成立之前,MUI仍在清真认证领域履行职责。BPJPH认证已形成。

第六十一条

第61条

本法生效前已经存在的LPH被承认为LPH,并有义

务在BPJPH成立后最多2(2)年内适应第13条的

规定。

在本法案适用之前存在的LPH被承认为LPH,并应

在BPJPH成立后不迟于2(两)年内符合第13条的

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62条

本法生效前已存在的清真审计师被承认为清真审

计师,并有义务在本法颁布后最多2(两)年内遵

守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

在本法案适用之前合法存在的审计师被承认为清

真审计师,并应在本法案颁布之日起2(两)年内

遵守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第63条

本法生效前已存在的公司清真主管被认定为清真

主管,并有义务在本法颁布之日起2(两)年内遵

守第28条的规定。

在本法适用之前存在的清真主管公司被承认为清

真主管,并应在本法颁布之日起2(两)年内遵守

第28条的规定。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结案条款

关闭

第六十四条

第64条

BPJPH必须在本法颁布后三(三)年内成立。

BPJPH应在本法案颁布之日起三(3)年内成立。

第六十五条

第65条

本法的实施条例必须在自颁布之日起最多2(两)

年内制定

实施本法的条例应在不迟于自颁布之日起2(二)

年内制定颁布了这项法律。

本法案的颁布。

第六十六条

第66条

本法生效时,只要不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有关

JPH的所有法律法规均被宣布有效。

在本法生效时,只要不违反本法的规定,所有管

理JPH的立法仍然有效。

第六十七条

第67条

(1) 第4条规定的在印度尼西亚境内流通和交易的

产品的清真认证义务自本法颁布之日起五(五)

年生效。

(1) 第4条中提到的印度尼西亚优秀产品和贸易的

犹太认证义务应自本法案颁布之日起五(5)年生

效。

(2)

在第(1)款规定的清真认证义务生效之

前,清真认证产品的类型将逐步受到监管。

(2) 在第(1)款所述的犹太认证义务适用之前,

逐步调整犹太认证产品的类型。

(3)

第(2)款规定的逐步获得清真认证的产品类

型的规定由政府法规规定。

(3) 政府法规第(2)段中规定的关于逐步获得犹

太认证的产品类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第68条

这就开始生效了

日期

法律颁布了。

效果

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法自颁布之日

起施行。

为了让每个人都知道,命令颁布这项法律,并将

其发布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上。

为了公众认可,颁布本法的命令应在印度尼西亚

共和国国家公报上公布。

在雅加达批准

在雅加达颁布

2014年10月17日

2014年10月17日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

共和国总统

印度尼西亚,

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博士

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博士

在雅加达颁布

在雅加达颁布

2014年10月17日

2014年10月17日

司法和人权部长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阿米尔·沙姆苏丁

阿米尔·沙姆苏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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