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kepkaban 20-2023 清真产品保障体系标准

2025-11-09 17:06:35

2023年第20号 关于清真产品认证体系标准的2021号57号

清真产品认证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修正案

 蒙全能上帝的恩典

 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负责人 考虑到:

  1. 为改进清真产品的保证流程,有必要 修订清真产品认证体系的标准; b.由于参照(a)项所列因素,有必要发布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负责人关 于修订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负责人2021年第57号决定的清真产品保 证体系标准的法令; 鉴于 待定 :1. 2014年第33号《清真产品保证法》(国家公报)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14年第295号《补充国家公报》第5604号。 2.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颁布的《2022年第2号关于创造就业的法规》 (载于2022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官方公报第238号及补充官方公报第 6841号); 3. 2021年第39号政府管理条例关于清真产品认证的实施(印度尼西亚共 和国2021年第49号国家公报,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6651号补充国家公 报) 4.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宗教事务部2022年第72号关于该部组织与工作程序 的规章(2022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955号国家公报); 5. 宗教事务部长2021年第748号法令,关于必须获得清真认证的产品类 型; 6. 宗教事务部长2021年第1360号法令,关于免于清真认证要求的材料; 已决定: 清真产品认证主管的认证决定 伊斯兰产品认证机构(编号57OF2021)关于伊斯兰产品认证体系标 准的修订组织机构。 第一 :修订清真事务主管法令的附件 2021年第57号产品保证组织机构关于《清真产品保证体系标准》的文 件,该标准详见附件,附件是本法令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秒 本决定自约定之日起生效。 2023年3月2日在雅加达签署 HEADOF清真产品 ASSURANCEORGANIZINGBODY, 签名并盖章 MUHAMMADAQILIRHAM 清真产品认证机构负责人令状附件 2023年第20号 令人担忧 关于清真产品认证体系标准的修订——清真产品认证组织机构(编号57) 主席令(2021) 清真产品保证体系标准 第i章 介绍 A. 介绍 每项交易都与产品消费密不可分,而伊斯兰法要求穆斯林消费清真产品。 《古兰经》在《牛章》[2]:168中规定了哈拉与塔伊布产品的消费: 啊,世人啊!夜幕如同暗夜,你们正在追随恶魔的脚步,你们早已心知肚明。 人类啊,你们要吃地上所当吃的,只要合乎正道,不要效法撒旦,他确实是你们的仇 敌。 根据2021年第39号政府法规第65条关于清真产品保证部门的管理,企业必须实施清 真产品保证系统,以保持清真产品流程的连续性。 清真产品保证体系是一种系统性方法,依据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的要求,采用保 护、公正、法律确定性、问责制和透明度、效力和效率、专业性以及附加价值和竞争力等 原则。 该体系旨在通过识别生产过程、产品、资源及程序中的材料及其污染,确保并维持 清真产品流程的连续性。清真产品保证体系的实施是清真认证流程中的必要要求,从而保 障清真产品流程的持续性。 清真产品保证体系的标准应用于清真认证活动,以确保产品的清真性,并根据适用 的法规保持清真产品流程的连续性。 企业必须实施清真产品保证体系的标准,同时满足清真产品保证评估认证方案中规 定的其他参考要求。为便于理解清真产品保证体系的标准,建立了清真产品保证体系的结 构。 B. 范围 该清真产品认证体系包含认证标准、实施目标及原则,具体如下: 1. 在清真产品的每个生产阶段(从原材料、加工流程到成品)建立规范要求,涵盖屠宰 服务、物料供应、加工处理、仓储管理、包装设计、分销渠道、销售环节及产品展示 等全流程,并严格遵循伊斯兰教法规范操作。 2. 制定清真产品流程活动的要求和程序,包括承诺和责任、材料、清真产品流程、产 品、监测和评价。 3. 将法治原则适用于所有需符合清真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涵盖商品与服务。商品类别 包括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化工产品、生物制品、转基因产品及日用品。服务 类别则包含与食品、饮料、药品及化妆品相关的屠宰、加工、仓储、包装、分销、销 售及陈列等环节。 4. 将这一法治原则适用于所有需根据适用法规进行清真认证的企业类别,包括微型、小 型、中型和大型企业。 C. 一般定义 本决定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 清真产品保证体系标准(以下简称SJPH标准)是用于评估或确定清真产品保证的 依据,涵盖五个方面,即承诺与责任、材料、清真产品流程、产品以及监测与评 估。 2. 清真产品认证(HalalProductAssurance,简称 JPH)是指通过清真证书证明的产品符合 清真标准的法律确认。 3. 清真产品保障体系(HalalProductAssuranceSystem,简称SJPH)是一个综合系统, 通过制定、实施和维护相关材料、生产流程、产品、资源及程序,确保清真产品流 程的持续性。 4. 产品是指与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化学产品、生物制品、转基因产品和社区 使用、消费或利用的消费品有关的商品和/或服务。 5. 清真产品是指根据伊斯兰教法认证为清真的产品。 6. 清真产品流程(HalalProduct Process,简称PPH)是一套确保产品符合清真标准的全流程 体系,涵盖从原材料采购、加工处理、仓储管理、包装设计、物流配送到销售终端及产品 陈列展示的各个环节。 7. 原料是用于制造或生产产品的元素。 8. 关键成分是指可能来源于、含有或与禁用物质混合的成分。 9. 辅助材料是指除设备外,通常不作为食品使用的材料,用于食品加工以实现特定技 术目标,且不会在最终产品中留下残留物;若无法避免,则最终产品中的残留物和/ 或其衍生物不会对健康构成风险,且不具有技术功能。 10. Khamr(酒精饮料)是任何使人醉酒的饮料,无论是葡萄或其他,无论是煮熟的还是未 煮熟的。 11. 酒精是乙醇,一种化学化合物,其化学式为(乙醇)。 12. 污物是一种肮脏的东西,它会阻止一个人崇拜安拉SWT,并且会阻止祈祷的有效性(根 据学者们的共识)。 13. 清真认证是经印度尼西亚伊斯兰学者委员会发布清真法令后,由清真产品认证机构 颁发的,对产品符合清真标准的认可。 14. 商业主体是指在印度尼西亚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或企业实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实 体。 15. 印度尼西亚伊斯兰学者理事会(以下简称MUI)是穆斯林学者、宗教领袖及知识分子的 学术交流平台。 16. 清真标签是产品清真状态的标志。 17. 清真监督员是负责确保产品符合伊斯兰教法要求的清真认证人员。 18. 产品包装是指用于保护产品免受损坏和污染的容器或包装。 D. 清真产品保证体系原则 清真产品保证体系所采用的原则,依据第X号法律第2条之规定。 2014年第33号关于清真产品保证的原则如下: 1. 保护 清真产品保障体系旨在保护穆斯林消费者免受非清真产品的侵害。 2. 公平 清真产品保证体系必须公平公正地适用于所有企业。 3. 法律确定性 法律确定性原则规定,清真产品认证体系的实施旨在通过清真证书证明产品的清真 性,从而确保法律确定性。 4. 问责制和透明度 问责与透明原则要求,作为国家最高主权者,JPH政府的所有活动及其最终成果都 必须依法向公众负责。 5. 有效性与效率 效率与效能原则要求,JPH的管理必须以及时、简便、经济的方式实现其目标。 6. 专业性 专业性原则要求,JPH的管理必须由合格专家负责,并遵循道德规范。 7. 附加值和竞争力 增值与竞争力原则要求,JPH的管理必须为印尼产品创造附加价值,从而提升其竞争 力。 章节II 清真产品保证体系标准 清真产品保证体系(SJPH)的标准建立在五个基本原则框架(arkanal-halal)之上, 包括承诺和责任、材料、清真产品流程、产品、监测和评价。 下图对所提及的五个基本原则框架进行了说明

五个基本框架如下: A. 承诺与责任 承诺与责任是指企业通过书面声明,承诺持续贯彻并完善SJPH标准,同时负 责消除所有不符合清真标准的事项,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应承诺并承担责任,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清真政策,并在发现不符合要求时 及时改进。 承诺和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 清真政策 清真政策是企业书面承诺,要求持续且一致地按照清真认证要求使用清真 材料、加工清真产品并生产清真产品。 该企业的清真政策包括承诺采取以下行动: a. 提供人力资源和设施,以支持清真产品流程(PPH)的实施。 b. 遵守清真产品认证(JPH)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c. 使用清真材料,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真产品流程 (PPH) d. 确保组织内所有人员理解并落实既定的清真政策。 e. 向所有利益相关方传达清真政策; f. 始终如一地执行清真政策。 2. 业务职责: a.企业应确保具备开发、实施并持续改进SJPH所需的资源; b. 企业应任命并报告一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真监督员,具体如下: 1) 清真监督员可来自企业内部或外部第三方; 2) 对于小微企业而言,清真监督员可来自企业内部,也可由第三方机构 委派,例如伊斯兰宗教组织、政府机构、商业实体或高等院校;并且 3) 企业可组建清真管理团队,吸纳所有相关方共同落实SJPH,确保包 括供应商、合作伙伴及分销商在内的全体员工,共同维护企业清真 产品保障体系的完整性。 3. 人力资源开发 企业应开展清真认证领域的培训和/或能力建设,培训应根据企业需求开 展,并采取以下措施: a. 将清真监督员纳入由BPJPH、大学或其他经BPJPH指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 培训项目中。 b. 根据需要,对参与SJPH实施的内部和外部人员进行培训。 c. 对培训进行记录,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 B. 素材 材料是指根据SJPH要求用于制造或生产产品的各类要素,具体包括:(a)原材 料;(b) 添加剂;(c) 加工助剂;(d)与材料或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润滑 剂、润滑脂、消毒剂;(e)与生产设施直接接触的清洁加工助剂;(f)与材料或产 品直接接触的清洁设施验证介质。这些材料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 通过化学工艺、生物工艺或基因工程工艺生产的材料,可划分为两大类: a. 必须经过清真认证的材料;以及 b. 豁免清真认证义务的材料。PPH中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除非材料属于法律和法规规定可豁免清真认证义务的类别,否则必须获得清真 认证; 2. 材料不得来自某些禁止的来源,例如: a. 猪及其衍生物; b. 血 c. 动物尸体的腐肉 d. 人体部位; e. 酒精饮料(alcoholicbeverages); f. 仅通过物理分离法获得的甘蔗副产品(酒精饮料); g. 行业不常用的材料,例如具有尖牙和锋利爪子的动物(狗、老鼠、鳄鱼等)的 材料;以及 h. 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动物。 3. 材料不得在同时用于生产来自禁止来源(如清真专用猪)产品的设施中生产。 4. 材料不得与禁止或不纯的材料混合。 5. 根据以下规定,动物及其衍生物制成的材料必须来自清真动物: a. 所有水生动物(即仅生活在水中的动物)均为清真食品; b. 清真动物的尸体即鱼的尸体;以及 c. 陆生动物必须依照伊斯兰教法屠宰,并符合动物福利和公共卫生兽医标准 (例如鸡和家禽、牛、山羊和水牛等)。 6. 材料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 使用微生物和微生物制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微生物本身是清真的,只要它们不有害,不接触不洁之物; b. 在纯培养基上生长的微生物是清真的; c. 若能从不纯培养基中分离出微生物,则经纯化后,这些微生物即为清真微生物。 d. 在纯培养基上生长的微生物产品是清真食品; e. 若能将微生物从培养基中分离,其在不纯培养基上生长的产物经纯化后即为清真 食品。 f. 微生物生长培养基、添加剂和/或辅助材料不得来源于猪或其衍生物; g. 在生长培养基上生长的微生物及其产物,若接触杂质后经过严格净化(即塔 希尔·沙拉安,tathhir syar‘an),也就是通过至少使用两库拉(相当于270 升)纯净水进行生产,这些微生物及其产物即为清真食品。 h. 若微生物材料未经从其生长培养基中分离,则必须使用纯培养基和清真培养基; 以及 i. 用于通过基因工程技术生产产品的微生物材料不得含有猪或人类的基因。 8. 含酒精/乙醇的食品和饮料产品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的要求: 1) 酒精饮料包括: a. 含有乙醇及其他化合物(包括甲醇、乙醛和乙酸乙酯)的饮料,这些化 合物通过发酵工艺,利用含碳水化合物的多种植物原料经工程化处理制 成。 b. 有意添加乙醇和/或甲醇的饮料 2) 含酒精饮料属于禁忌; 3) 凡被归类为khamr(一种酒精饮料)的饮品,无论饮用多少,均属不洁(impure) 且被禁止(haram)。 4) 若无医学危害,则允许将非清真酒精/乙醇(无论是石化合成产物还是非清真发 酵产物)作为食品成分使用; 5) 使用非卡姆尔酒精/乙醇(无论是化学合成(从石化产品)的产品还是非卡姆尔 发酵的产品)作为饮料产品成分是允许的,前提是其不具有医疗危害性,且最 终产品中的酒精/乙醇含量(乙醇)低于0.5%; 6) 可使用木薯、玉米或糖蜜等其他来源的乙醇,但须确保其无毒且不致醉酒; 7) 禁止使用清酒(酒精饮料)行业或其衍生品中以液态形式物理分离的副产品; 8) 符合伊斯兰教法(沙里亚)规定的清洗程序后,工业副产品(如酒精饮料)或 其固体衍生物(例如啤酒酵母)均可使用。 9) 允许使用不直接消耗的中间产品,例如将含非卡姆尔酒精/乙醇的风味剂作为食 品成分,但前提是不具有医学危险性; 10) 允许使用不直接消耗的中间产品,例如饮料产品成分中含非卡姆尔酒精/乙醇的 风味剂,前提是其不具有医疗危险性,且最终产品中的酒精/乙醇(乙醇)含量 低于0.5%; 11) 酒精/乙醇含量不低于0.5%的发酵饮料属于禁食品; 12) 若发酵饮料产品所含酒精/乙醇含量低于0.5%,且无医学风险,则属清真食品; 13) 若非发酵饮料产品所含酒精/乙醇低于0.5%且非源自清酒,则在不具有医疗危害性 的情况下(例如添加含酒精/乙醇风味剂的软饮料),此类产品属于清真食品。 14) 添加非酵母酒精/乙醇的发酵食品是清真的,只要该过程不使用禁忌成分,且不 具有医学危险性; 15) 通过牛奶发酵制成的含酒精/乙醇的糊状或固体食品属于清真食品,前提是该过 程不使用违禁成分且无医疗危害; 16) 无论是自然生成还是人工合成,源自甘露的醋都符合清真标准,属于纯净之物。 17) 只要食品生产过程中不使用违禁成分且无健康危害,那么通过牛奶发酵制成的 含酒精或乙醇的糊状或固体食品均属清真食品。 18) 添加了酵母的食品属于禁忌食品; 19) 若符合以下条件,则允许使用非源自清酒产业的酒精/乙醇(无论是通过石油化 工合成的化学合成产品,还是非清酒发酵产物)作为液态或非液态药物成分: 1) 它不会危害健康; 2) 没有虐待; 3) 安全,剂量正确; 4) 它不是故意用来让人喝醉的。 9. 企业必须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清真认证文件作为材料证明。 10. 企业必须提供生产流程、产品成分、分析证书等支持性文件,这些文件需涵盖尚未 列入清真认证材料规定或无需清真认证的材料。 11. 企业必须确保支持文件的有效性,包括有效期、签发机构、证书编号、文件合规性。 12. 对于已在 BPJPH注册且已过期的清真证书文件,若材料是在证书有效期内生产 的,外国清真证书仍可作为有效的支持文件使用。 C. 清真产品工艺(PPH) 1. 清真产品加工场所、地点和设备 a. 企业必须将清真产品的加工场所、地点和设备与非清真产品的加工场所、地点和 设备分开。 b. 企业有义务保持生产过程的清洁和卫生,确保其无污物和非清真材料。 c. 企业必须将屠宰清真动物的场所与非清真动物的场所分开。 d. 企业必须将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分开存放和存放,特别是: 1) 屠宰; 2) 正在处理; 3) 存储; 4) 包装; 5) 分配 6) 销售;以及 7) 演示文稿。 2. 清真产品的屠宰地点、场所和工艺设备 a. 企业须按以下规定对屠宰场所进行隔离: 1) 将清真屠宰场与非清真屠宰场的地理位置进行物理隔离; 2) 用至少3米(三米)高的围墙围住屠宰场,防止人员、设备和产品在两个 屠宰场之间流动; 3) 不在易受洪水侵袭、烟尘、气味、灰尘及其他污染物污染的地区设立屠宰 场; 4) 与非清真屠宰场分开设置固体和液体废物处理设施; 5) 所有屠宰场建筑必须采用能防止污染的建筑结构; 6) 所有屠宰场必须设有牲畜进入和胴体及肉类出栏的专用通道。 b. 企业必须通过划分以下加工区域,将屠宰场的清真肉与非清真肉分开: 1) 动物饲养; 2) 动物屠宰; 3) 去毛发 4) 内脏的去除 5) 客厅 6) 尸体处理 7) 冷藏室 8) 废物处理设施 c. 企业必须使用符合以下要求的屠宰设备: 1) 不得将屠宰设备与用于屠宰非清真动物的设备混用 2) 清洁工具中清真与非清真产品的差异化工具应用 3) 在工具维护中使用不同的清真和非清真工具 4) 为清真和非清真工具设置独立的存储空间 3. 清真产品加工地点和设备 a. 企业必须将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的加工区域分开: 1) 材料储存; 2) 材料称重; 3) 配料混合; 4) 产品成型; 5) 产品加工; 6) 和/或其他影响食品加工的工艺。 b. 企业必须将清真产品和非清真产品的加工设备分开,如下所示: 1) 禁止将加工设备与非清真产品的加工设备混用。 2) 采用不同方法清洁清真与非清真设备。 3) 采用不同方法来维护清真和非清真设备。 4) 为清真和非清真设备设置独立的存储区域。 4. 清真产品的存放地点和设备 a. 企业必须将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分开存放,具体如下: 1) 材料接收区 2) 加工后产品接收区;以及 3) 储存材料和产品的设施。 b. 企业须按照以下规定,将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的储存设备分开: 1) 禁止将储存设备与非清真产品的储存设备混用。 2) 采用不同方法清洁清真与非清真设备。 3) 采用不同方法来维护清真和非清真设备。 4) 采用不同方法来维护清真和非清真设备;以及 5) 为清真和非清真工具设置独立的存储区域。 5. 清真产品包装的位置和设备 a. 企业必须将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的包装区域分开,具体如下: 1) 确保包装材料用于包装产品;以及 2) 提供包装设施 b. 企业必须将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的包装设备分开,具体如下: 1) 不得将包装工具与非清真产品的包装工具混用; 2) 将清洗衣物的工具与非清洗衣物的工具分开; 3) 将清真设备与非清真设备分开存放; 4) 将清真和非清真设备分开存放。 6. 清真产品经销地点和设备 a. 企业必须将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分开销售,具体如下: 1) 确保从储存区到产品分销设备的运输方式;以及 2) 产品配送的运输方式 b. 企业必须将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的分销设备分开,具体如下: 1) 禁止将用于销售清真产品的设备与非清真产品的设备混用; 2) 将清真与非清真流通设备的清洁工具分开使用; 3) 将清真与非清真流通设备分开存放; 4) 将清真和非清真分销设备的存储区分开。 7. 清真产品销售地点和设备 a. 企业必须将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分开销售,具体如下: 1) 确保产品销售的手段;以及 2) 确保产品销售流程。 b. 企业必须将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的销售设备分开,具体如下: 1) 不得将销售设备与销售非清真产品所用设备混用; 2) 使用不同工具清洁清真与非清真销售设备;以及 3) 使用不同的工具来维护清真和非清真销售设备。 8. 清真食品供应地点及设备 a. 企业必须将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分开,具体如下: 1. 产品服务设施;以及 2. 产品服务流程。 b. 企业必须将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的餐具分开,具体如下: 1) 不得将用于提供清真食品的餐具与非清真食品的餐具混用; 2) 分装工具,用于清洁清真与非清真产品的餐具; 3) 为清真和非清真产品分别配备餐具清洁工具; 4) 将清真和非清真产品的储存区域分开。 9. 动物源和非动物源产品的分销、销售和服务 a. 企业必须将清真动物和非清真动物的新鲜产品的分销、销售和服务分开。 b. 企业可销售清真及非清真产品,包括: 1. 动物源加工制品;以及 2. 非动物源加工产品。 只要能防止交叉污染,并且能将清真食品与非清真动物源食品的配送设备分 开,这一点由生产商或经销商的声明信予以证明。 c. 企业必须将清真产品与非清真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分开,具体包括: 1. 新鲜的动物产品; 2. 动物源加工产品;以及 3. 非动物源加工产品。 d. 企业必须依照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进行产品分销、销售和服务。 10. 实施SJPH的步骤 a. 企业必须制定书面文件并落实相关规程,以在企业范围内按照以下SJPH范围实施 PPH: 1) 素材 a) 使用新的材料生产清真产品; b) 材料采购; c) 确保材料和产品使用时未受纳吉斯(杂质)污染; d) 来料检验; e) 储存材料和产品(以确保材料和产品不被杂质/禁用物质污染);以及 f) 材料和产品的运输(仅限通过正规清真认证途径的企业); 2) 清真生产流程(PPH)包含以下内容: a) 确保与物料和/或中间/最终产品接触的生产设施使用时无杂质和/或禁用物 质; b) 按照伊斯兰教法对生产设施进行净化; c) 生产过程; d) 生产日期; e) 产品上市/销售; f) 动物惊异;以及 g) 动物屠宰。 3) 乘积 a) 清真状态的可追溯性; b) 不符合清真标准的产品处理; c) 产品召回; d) 产品配方/新产品开发; e) 产品展示; f) 访客要求(仅适用于通过常规清真认证途径的企业);以及 g) 访客要求(仅适用于通过常规清真认证途径的企业);以及; b. 企业必须向所有利益相关方推广PPH程序; c. 企业必须提供促销活动的证据; d. 企业必须确保进入清真生产线的大量不洁物(najismughallazah)的清洁程序符 合伊斯兰教法的下列规定: 1) 被najis mughallazah(主要杂质)污染的物品或工具,须用水清洗七次,其中 一次必须使用泥土/灰尘或具有同等清洁力的替代品); 2) 被najis mutawassithah(中间杂质)污染的物品或工具用水清洗; 3) 由铁或钢等不会吸收najis(tasyarub)的硬质材料制成的生产工具,若沾染了 najis mutawassithah(中间杂质),在用水清洗可能损坏工具或影响生产流程 时,可采用其他清洁方式。只要工具表面洁净,且najis的气味、味道和颜色 痕迹已完全消失,即可使用非水性清洁剂进行处理。 4) 即使经过清洗处理,同一设备不得用于猪肉和非猪肉产品的加工。 e. 企业必须为生产流程编制文件。 D. 乘积 1. 一般规定 a. 企业必须使用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设备、生产设施、包装系统、储存和分销系统, 以清真原料生产产品; b. 企业必须确保在准备、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产品与非清真产品或其 他材料按照伊斯兰教法进行物理隔离; c. 企业不得为名称与伊斯兰教法相冲突、与社会通行及发展中的伦理道德规范相冲 突,或不符合SNI99004:2021《清真食品通用要求》附录B表B1中禁止使用的产 品名称规定的产品申请清真认证。 d. 企业不得为以下产品申请清真认证:猪、狗等动物制品,或具有色情、低俗及/或 淫秽内容的产品及包装标签; e. 企业不得为具有以下特征或感官属性的产品申请清真认证:其气味、味道或香气 可能引发哈拉姆(伊斯兰教法禁止)行为,或已根据教法裁决被判定为哈拉姆; f. 企业必须生产安全的产品。 2. 产品的包装和标签 a. 企业必须使用不含非清真成分的包装材料; b. 企业必须根据产品内容进行清真产品包装。经重新包装或重新贴标的产品,若持 有BPJPH 颁发的清真证书,或属于豁免清真认证义务的产品,则可提交认证申 请。 c. 企业必须将胴体产品包装在清洁、健康、无异味的包装中,且不影响肉品的质量和安 全; d. 企业必须设计包装、标识、符号、标志、名称和图像,不得与伊斯兰教法或与社 会适用和发展的道德和礼仪相冲突。 e. 企业必须在获得清真认证的产品上展示清真标签,特别是以下产品: 1) 产品包装; 2) 产品的特定部分;以及 3) 产品上的特定位置。 f. 企业必须将清真标识展示在易于查看和阅读的位置,且标识不得轻易被移除、脱落或 损坏; g. 以下产品无需Halal标签: 1) 产品包装过小,无法显示所有要求的信息; 2) 以小批量形式直接在买方面前销售和包装的产品;以及 3) 批量销售的产品。 h. 清真标签的使用需提供清真证书作为证明; 3. 标识和可追溯性 a. 企业必须根据适用法规识别存储产品,例如输入日期、存储位置、存储区代码、 条形码、生产日期或其他信息。 b. 企业若采用材料编码系统,必须确保具有相同代码的材料具备相同的清真认证状态; c. 企业必须确保所有活动中的材料来源信息可追溯。 d. 企业必须处理不符合清真标准的产品。不符合清真标准的产品是指已获得认证, 但使用不符合清真标准的材料生产,或在不符合清真生产标准的设施中生产的产 品; e. 企业必须确保不符合清真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给需要清真产品的消费者。企业必 须撤回不符合清真标准的产品,防止其进入PPH供应链。企业还必须采取控制措 施,包括安全监控。如果产品已经售出,必须立即撤回。 1) 不符合清真标准的产品不得进行返工、降级或重新配制,并不得宣称其为清真产 品; 2) 不符合清真标准的产品不得标称为清真产品; 3) 如果不符合清真标准的产品不能卖给不需要清真产品的消费者,这些产品必须被 销毁或用作饲料。 E. 监测和评价 1. 企业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计,以监督SJPH的实施情况; 2. 企业必须开展管理评审,以评估SJPH的实施情况; 3. 企业必须制定内部审计和管理审查的程序; 4. 企业必须保留内部审计和管理审查实施的证明文件; 5. 企业必须向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报告内部审计结果。 6. 企业必须每6个月向清真产品认证机构报告一次成分清单和PPH。 章节III 已记录的信息 企业实施SJPH时会创建文档化信息。 a. 企业须按清真手册要求,建立并留存SJPH实施的书面记录; b. 企业应保存SJPH要求实施的证据记录;以及 c. 企业应根据BPJPH的指导方针和规定,制定符合其工业规模、组织结 构、生产范围、生产流程阶段、风险等级等要求的清真手册。 HEADOF清真产品 ASSURANCEORGANIZINGBODY, 签名并盖章 穆罕默德·阿基勒·伊尔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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