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
原始文件以印尼语撰写,随后翻译成英文。若两个版本存在差异,以印尼语版本为准。
清真产品认证机构负责人令
2023 90 数字
开启
实施程序
外国清真认证注册服务
蒙全能上帝的祝福
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负责人,
考虑:a. 那些清真证书已失效的外国清真产品
由参与证书互认合作的外国清真认证机构签发的证书,须在进入印度尼西亚市场流通前完成 BPJPH 注册;
b. 根据a项所述的考虑,有必要由清真产品认证机构负责人颁布关于外国证书注册服务程序的法令;
正在观察 :1. 2014年第33号《清真产品保障法》(国家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报》2014年第295号,作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5604号的增刊;
2. 2023年第6号法律,将2022年第2号法律《关于创造就业的政府监管规定》(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23年第41号国家公报,国家公报第6858号增刊)正式立法;
3. 2021年第39号政府管理条例关于清真产品保证的实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2021年第49号,国家公报第6651号的补充);
4. 2023年第12号总统令(关于宗教事务部,载于2023年第11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
5. 2022年第2号宗教事务部规章《关于清真产品保障国际合作的国际规章》(2022年第6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
6. 2022年第72号宗教事务部规章,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宗教事务部的组织和工作程序(2022年第955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
已决定:
颁布清真产品认证主管机构的法令
实施组织机构
外国清真认证注册服务流程。
第一 :就外国清真食品的程序规定指导方针
附件所述的证书注册服务是本决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秒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在雅加达订立
2023年11月15日
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负责人,
有符号的
穆罕默德 AQIL IRHAM
附录
清真产品认证机构负责人令
2023 90 数字
开启
境外清真认证注册服务实施规程
实施程序
外国清真认证注册服务
第一章
介绍
A. 背景
根据2014年第22号《清真产品认证法》规定,进口至印度尼西亚的外国清真产品需遵守国内产品相关法规条款,但若清真认证机构以清真证书互认形式与清真产品认证组织(BPJPH)合作签发证书,则上述产品无需另行申请清真认证。因此,清真证书须经 BPJPH 注册后方可在印尼流通。
为落实上述规定,需建立外国清真认证注册服务流程。该流程将作为政府政策导向的依据,或在本案例中,作为专门面向海外进口商的清真产品认证机构制定的政策指引。
B. 目的和目标
1. 制定外国证书注册服务程序的目的是:
a. 提升境外清真认证注册服务的质量;以及
b. 为服务提供者提供以客户满意度为导向的指导,确保服务便捷高效。
2. 实施外国清真认证注册服务的目标,是通过 BPJPH 提供的服务,确保其流程规范、方法得当、法规合规且管理到位,从而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C. 定义/一般条款的限制
本法令所称下列术语为:
1. 清真产品认证(Halal Product Assurance,简称 HPA)是指通过清真认证证明的产品清真状态的法律确认。
2. 清真产品是指根据伊斯兰教法认证为清真(符合伊斯兰教规)的产品。
3. 外国清真认证机构(以下简称 FHCB)是指在外国注册、具备对本地流通产品进行清真认证检查、审核及签发资质的机构。
4. 外国清真认证是指由清真认证机构(FHCB)颁发的清真认证。
5. 关于清真认证互认的合作,或称《互认协议》(以下简称 MRA),是指 BPJPH 与 FHCB 之间就清真认证互认达成的合作协议。
6. 进口商是指以法人或非法人实体形式从事进口活动的个人、机构或商业实体。
7. 官方代表指印度尼西亚公民,或由境外外国贸易公司或外国贸易公司集团指派的代表。
8. 清真产品认证组织(Halal Product Assurance Organizing Body,简称 BPJPH)是印度尼西亚政府为实施清真认证(Halal HPA)而设立的机构。
9. 身体的首领就是 BPJPH 的首领。
第 II 章
服务申请流程
A. 要求
1. 申请人须通过进口商和/或印度尼西亚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 BPJPH 提交任何新的申请或申请续期以获取外国清真证书,通过一个综合电子系统或一个名为 Sistem Informasi Halal(sihalal)的申请。
2. 申请时需附下列资料:
a. 境外清真认证注册申请函;
b. 由申请人所在国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其中载明授予申请人作为指定公司申请外国清真认证注册的权利和/或权限的条款;
c. 进口商和/或印度尼西亚官方代表的营业执照号码(Nomor Izin Berusaha /NIB);
d. 拟进入印度尼西亚海关领土的产品需提供外国清真证书副本,该证书须由印度尼西亚驻外代表以经授权官员签署的合法文件形式进行验证;
e. 外国清真认证机构与 BPJPH(清真认证机构)之间的清真证书互认合作备忘录(MoU/MoC/ MRA);
f. 需进口至印度尼西亚的物品清单,需附上统一编码系统代码;以及
g. 一份声明信,声明所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如果要求的文件以英语以外的任何语言书写,则申请应包括该文件的英文译本。
4. 申请人须在外国清真证书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三)个月,提交续期申请并附上所需文件,以完成续期注册。
B. 服务的流量
1. 外国清真认证注册服务流程包含以下步骤:
a. 提交境外清真认证注册申请;
b. 文件完整性、有效性检查;
c. 缴纳境外清真认证注册费;
d. 发放境外证书注册号。
2. 外国清真认证注册服务流程详见本文件附图。
C. 服务产品
1. 境外清真认证注册服务包括:
a. 新应用程序;以及
b. 续期申请。
2. 咨询服务
应通过在线功能(如实时聊天、呼叫中心或电子邮件)为申请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D. 投诉、建议和反馈的处理
业务参与者可向服务实施者提交有关对服务不满的投诉、建议和反馈。任何投诉、建议或反馈都可以通过发送到 layanan@kemenag.go.id 电子邮件地址的电子邮件进行。
第 III 章
发行与撤销
境外清真认证注册编号
A. 国外清真认证注册号通用规定
1. 外国清真认证注册号通过清真申请系统签发,并附有 BPJPH 负责人电子签名。
2. 外国清真认证注册号是在满足外国清真认证注册的所有申请要求后颁发的。
3. 外国清真证书注册号的格式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国外清真认证机构注册号;
b. 申请人资料;
c. FHCB 的名称;
d. 国家/地区代码 FHCB ;
e. 国外清真认证编号;
f. 注册产品的名称;
g. 国外清真认证注册号;
h. 签发地点和日期;
i. 注册号有效期;
j. BPJPH 负责人签名;dan
k. 唯一识别号。
4. 境外清真认证机构颁发的清真证书注册号有效期,应与该机构颁发的清真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
5. 若清真证书互认合作终止,外国清真证书注册号将暂停使用,直至双方恢复合作。
B. 境外清真认证注册号所有者的义务
1. 在 BPJPH 签发《外国清真证书》注册号后,进口商/印尼官方代表须:
a. 提供有效、清晰且真实的信息;
b. 如有变更,需向 BPJPH 提交已注册的清真认证数据变更报告;
c. 根据 BPJPH 关于清真标签的纳入要求,需在产品包装的清真标签旁、产品特定部位及/或产品特定部分标注清真认证注册号;
d. 若有效期届满,需更新外国清真认证的注册编号;以及
e. 若提议的硫氰酸与海关和消费税总署更正说明中包含的硫氰酸存在差异,则需更新协调系统代码(硫氰酸)。
2. 若强制清真认证产品不包含协调制度编码号的修正,则无需提交外国清真证书。
C. 注销境外清真证书注册号
BPJPH 若出现以下情况, BPJPH 应撤销外国清真认证注册编号:
1. 外国清真认证互认合作有效期已届满且未获续期;
2. 外国清真认证的有效期已到期;
3.记录申报资料与流通产品监测结果之间发现的不符合项和/或无效信息;
4. 已分配注册号的外国清真证书数据变更后未上报;
5. 外国清真认证的注册编号未标注在产品包装、产品特定部位或产品特定部件上;
6. 外国清真认证的注册编号在有效期结束后不会自动续期;
7. 发现进口商权利与授权撤销文件,或其作为持有外国清真认证注册号产品的进口商的合作关系已终止;以及
8. 发现存在违反《外国清真认证》组织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