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
清真产品认证机构负责人令
2023 88 数字
开启
关于在获得清真认证的产品上使用清真标志和标签的第 145 号法令(2022)的修订
蒙全能上帝的祝福
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负责人,
考虑到:为确保法律确定性,需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关于在印尼境内进口、流通及销售的外国清真产品使用清真标识的规定,需明确《清真产品认证机构负责人关于修订2022年第145号令(清真产品认证机构负责人令)的法令》,该法令涉及已获清真认证产品的清真标志及标签使用规范。
正在观察 :1. 2014年第33号《清真产品保障法》(国家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报》2014年第295号,作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5604号的增刊;
2. 2023年第6号法律,将2022年第2号法律《关于创造就业的政府监管规定》(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23年第41号国家公报,国家公报第6858号增刊)正式立法;
3. 2021年第39号政府管理条例关于清真产品保证的实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2021年第49号,国家公报第6651号的补充);
4. 2023年第12号总统令(关于宗教事务部,载于2023年第11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
5. 2022年第72号宗教事务部规章,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宗教事务部的组织和工作程序(2022年第955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
6. 清真产品认证机构负责人2022年第40号法令关于清真标签的法令;
已决定:
待执行 :清真产品负责人声明
保险业组织关于修正案的
清真产品认证机构 145 OF 2022 负责人关于在已获清真认证产品上使用清真标志和标签的法令。
第一 :修订M号函第2条的相关规定
在2022年第145号《清真产品认证机构负责人令》附件中,关于在已获得清真认证的产品上使用清真标志和清真标签的规定,现将海外清真产品清真标签的纳入内容补充如下:
M. 清真标签
2. 带有外国清真认证的清真产品标签格式
对于获得外国清真认证机构(FHCB / LHLN)认证的清真产品,若该机构与国际清真认证组织(国际清真认证组织/国际清真认证机构,简称国际清真认证机构/国际清真认证机构)在清真认证方面达成互认协议(MRA),并持有与国际清真认证组织(国际清真认证组织/国际清真认证机构)的互认协议(国际清真认证组织/国际清真认证机构),则可使用该机构颁发的清真认证标签。
a. 需附上印尼清真认证标签,并提供从 BPJPH 获取的外国清真认证注册编号;或
或
b. 需附上印尼清真认证标签,同时提供从 BPJPH 获得的外国清真认证注册号,以及 FHCB / LHLN 清真标签。
FHCB 清真标签
或
FHCB 清真标签
秒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在雅加达订立
2023年11月1日
清真产品保证组织机构负责人,
有符号的
穆罕默德 AQIL IRHAM
